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76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渡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