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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115号

曲丽华与赵育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丽华,长春今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育新,方波,赵育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今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育新。被执行人赵育新,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方波,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赵育红,女,1957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长春今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育新、方波、赵育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今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赵育新、方波、赵育红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