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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49号

张杉杉与王德宝、李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杉杉,王德宝,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49号

申请人:张杉杉,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王德宝,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李云,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张杉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000元,并已提供胡元瑞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杉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二、查封胡元瑞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胡元瑞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