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24号原告刘二伟,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伟诉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伟以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其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二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二伟负担。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