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织金县。曾因吸毒于2013年2月14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左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晟祥鞋业公司307宿舍,盗走被害人王利用一台价值1667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现金500元和两枚戒指(无法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脑发还被害人王利用。2.2015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左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盛博鞋厂三楼楼梯口宿舍,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酷派牌手机(无法估价)、现金100元。3.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左某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曾村工业区光明鞋厂316宿舍,盗走被害人王某1一部价值300元的苹果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1。4.201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左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福联鞋厂,盗走111宿舍被害人刘某2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白金项链(总价值1905元),盗走428宿舍被害人王某2一部苹果牌手机和一部联想牌手机(总价值508元),盗走509宿舍被害人刘某1现金500元,盗走526宿舍被害人彭某现金1000元,盗走714宿舍被害人徐某一枚价值883元的黄金戒指和一条银项链、一条银质珍珠项链、一条手链(无法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刘某2的戒指和项链、被害人王某2的两部手机、被害人徐某的黄金戒指发还各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左某共盗窃4起,可查明的赃款赃物总价值7363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左某盗窃所得赃款用于吸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其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王利用、张某、王某1、刘某2、王某2、刘某1、彭某、徐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验笔录及其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部分追赃,本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为吸毒而盗窃,且多次作案,社会危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左某退赔被害人王利用、张西福、刘丽兰、彭兴琴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00元、100元、500元、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经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