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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481号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481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