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481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