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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袁沈青与被执行人唐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沈青,唐玉东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袁沈青,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唐玉东,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袁沈青与被执行人唐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玉东住房公积金。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冻结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田鹏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