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孙太海,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德本,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德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德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德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德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