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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44号

孙太海与孙德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太海,孙德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孙太海,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德本,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德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德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德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德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