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宗亮,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跃琦负担75元(已交纳),由张×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郭文彤
代理
审判员 陈广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