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46号原告杨力。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与被告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力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
杨力与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46号原告杨力。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与被告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力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