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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与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法定代表人王松。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泉。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7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