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法定代表人王松。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泉。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7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杭关缉违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