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财保6号申请人王芝梅,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侯玉秀,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贺可孝,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王芝梅、侯玉秀因与被申请人贺可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存放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的贺可孝的执行款340000.00元予以扣留,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存放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的贺可孝的执行款340000.00元。扣留期限一年(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秦 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