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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685号

唐义泉与徐正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义泉,徐正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685号原告唐义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石云,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险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泉与被告徐正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义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唐义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