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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64号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64号

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佩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廷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