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49号申请人顾开德。被申请人刘佳。被申请人朱星宇。
申请人顾开德与被申请人刘佳、朱星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