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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49号

顾开德与刘佳、朱星宇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开德,刘佳,朱星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49号申请人顾开德。被申请人刘佳。被申请人朱星宇。

申请人顾开德与被申请人刘佳、朱星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