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2民督9号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允的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允,王晓辉万荣县人

裁判文书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22民督9号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李允、王晓辉万荣县人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李允、王晓辉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叁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允、王晓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叁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益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王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