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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行初字第158号

汤陈燕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陈燕,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58号原告汤陈燕。委托代理人董学先,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代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梅,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陈燕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陈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陈燕承担。

审 判 长  李 旸

人民陪审员  欧小伟

人民陪审员  付朝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