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同。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新楼。本院在执行周春同与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春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笫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