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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877号

周春同与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同,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郭新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同。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新楼。本院在执行周春同与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春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笫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