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7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鱼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7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鱼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