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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75号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7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鱼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