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26号原告张佃途,;。被告灌云县公安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海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波,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张佃途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佃途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佃途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佃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月英
审 判 员 汤茂忠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相 媛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