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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95号

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9133.3元,违约金44913元,共计494046.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3069.4元,剩余290976.9元,因义务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权利人兰州立本密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5241.5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95241.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