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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54号

原告周文政诉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文政,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54号

原告:周文政,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洁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政诉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政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