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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再9号

乔丹与大唐国际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乔丹,赵子宁,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丹,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盛乐街***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子宁(系乔丹女儿),女,201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盛乐街***号。法定代理人乔丹(赵子宁母亲),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盛乐街***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渊,该公司文秘主管。委托代理人卢尚志,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再审申请人乔丹、赵子宁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五终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内民申字第014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乔丹、赵子宁再审称,1、赵少辉原系大唐公司职工,2014年1月31日在上班途中遭车祸去世,乔丹、赵子宁系赵少辉妻女。乔丹、赵子宁起诉大唐公司主张赵少辉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乔丹、赵子宁向大唐公司主张赵少辉在单位股金、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乔丹、赵子宁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大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关于乔丹、赵子宁所主张的股金、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金问题,因已在另案即赵文宗、路居花诉乔丹、赵子宁及大唐公司遗产继承纠纷中进行审理,故本案不予重复审理,原审驳回乔丹、赵子宁该项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乔丹、赵子宁所主张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享有用人单位给付丧葬费、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故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予受理。另,丧葬费除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及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等,属于死者家属的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死者家属共同享有;同时,死者赵少辉的父母赵文宗、路居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应依法追加当事人赵文宗、路居花参加诉讼。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五终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和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包建国

代理

审判员  王佐玲

代理

审判员  武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银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