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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54号

王俊杰与赵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杰,赵会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54号原告王俊杰,男,65岁。被告赵会建,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赵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