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54号原告王俊杰,男,65岁。被告赵会建,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赵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