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薛焕振,男,汉族,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邵妍,女,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喜福,男,汉族,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再审人薛焕振与被申请人邵妍、郑喜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4日薛焕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各方当事人。薛焕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诉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薛焕振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薛焕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军丽
审判员 冷柏松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嘉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