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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申2号

薛焕振与邵妍、郑喜福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焕振,邵妍,郑喜福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薛焕振,男,汉族,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邵妍,女,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喜福,男,汉族,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再审人薛焕振与被申请人邵妍、郑喜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4日薛焕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各方当事人。薛焕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诉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薛焕振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薛焕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军丽

审判员  冷柏松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嘉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