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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685号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乙,XXXX年X月XX日生儿子王某丙。被告自XXXX年X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某乙,儿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乙,XXXX年X月XX日生儿子王某丙,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XXXX年X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本院在《检察日报》上向被告陈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婚姻登记证书、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经合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XXXX年X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再与原告联系,也不尽夫妻义务,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就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故就婚姻关系之外的其它纠纷不予处理。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卿

审 判 员  文 斌

人民陪审员  南红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