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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475号

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75号

原告:方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方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唐某无法联系,方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吴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