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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曲红梅、徐新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曲红梅,徐新光,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李保民,行长。

被

申请人:曲红梅。

被

申请人:徐新光。

被

申请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被申请人曲红梅、徐新光、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曲红梅、徐新光、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银行存款275038.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曲红梅、徐新光、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银行存款275038.29元。

二、如被申请人曲红梅、徐新光、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75038.29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