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333号原告计新英。被告吴江永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新英与被告吴江永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新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新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计新英负担。
审判员 刘成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