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2号原告陈红兵。被告张凯凯。被告周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兵与被告张凯凯、周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红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小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