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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2号

陈红兵与张凯凯、周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红兵,张凯凯,周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2号原告陈红兵。被告张凯凯。被告周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兵与被告张凯凯、周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红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小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