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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25号

广州市其胜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叶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其胜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叶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5号

原告:广州市其胜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共青团路段夏茅商贸城C1、C2、C3栋夏茅汇莱(国际)石材瓷砖广场I01铺。

法定代表人:廖利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其胜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广州市其胜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