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4号
原告:孙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李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
被告:李某,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李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