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蒋胜眉(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香。委托代理人张君,天津富士达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天宝大道68号物流园区内1-304。法定代表人孙经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经伦。
上诉人蒋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丽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诉讼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蒋涛。
审判长 许素梅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