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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7号

徐立香与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涛,徐立香,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经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蒋胜眉(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香。委托代理人张君,天津富士达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天宝大道68号物流园区内1-304。法定代表人孙经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经伦。

上诉人蒋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丽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诉讼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蒋涛。

审判长  许素梅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