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74号
原告:王丽兰,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男,无业。
被告:张帅,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兰与被告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丽兰负担525元,由被告张帅负担50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支付原告)。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