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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74号

原告王丽兰诉被告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丽兰,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74号

原告:王丽兰,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男,无业。

被告:张帅,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兰与被告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丽兰负担525元,由被告张帅负担50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支付原告)。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