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398-1号
原告:XX。
被告:李虹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虹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
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剑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