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98-1号

XX与李虹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李虹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398-1号

原告:XX。

被告:李虹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虹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

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剑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