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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503号

原告周成忠诉被告罗绍成、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忠,罗绍成,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03号原告周成忠。被告罗绍成。被告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