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03号原告周成忠。被告罗绍成。被告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周成忠诉被告罗绍成、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03号原告周成忠。被告罗绍成。被告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