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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910号

杨科与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科,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杨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匡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栾建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科与被执行人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