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34号

李义与黄治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黄治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被执行人黄治东。李义诉黄治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治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李义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治东已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李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治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