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18号原告张书忠,农民。被告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沙窝村。法定代表人王吉高,经理。
原告张书忠与被告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书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忠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张书忠负担。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