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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18号

张书忠与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忠,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18号原告张书忠,农民。被告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沙窝村。法定代表人王吉高,经理。

原告张书忠与被告金碧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书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忠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张书忠负担。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