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37号罪犯蔡于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4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蔡于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于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