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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087号

邹一力与卢镜宇、陈均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一力,卢镜宇,陈均华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邹一力。被执行人卢镜宇。被执行人陈均华。申请执行人邹一力与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一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卢镜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均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邹一力支付了5000元。余款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邹一力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陈均华主张权利,由其自行向被执行人卢镜宇收取,并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均华已履行5000元,现被执行人卢镜宇尚欠申请执行人邹一力5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卢镜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邹一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