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邹一力。被执行人卢镜宇。被执行人陈均华。申请执行人邹一力与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一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卢镜宇、陈均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卢镜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均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邹一力支付了5000元。余款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邹一力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陈均华主张权利,由其自行向被执行人卢镜宇收取,并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均华已履行5000元,现被执行人卢镜宇尚欠申请执行人邹一力5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卢镜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邹一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