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号原告游诗旺,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郭锦和,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王德强,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林沁方,男,住武夷山市。
原告游诗旺与被告王德强、林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游诗旺以与被告林沁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关于60000元借条的诉请及对被告林沁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游诗旺申请撤回本案中的60000元借条的诉请及对被告林沁方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诗旺撤回关于60000元借条的诉请及对被告林沁方的起诉。
审判员 蒋叶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