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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996号

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巧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巧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996号

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716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朵,总经理。

被告:吴巧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锡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