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57号原告上海世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6号1330室。法定代表人周世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绿地奉翔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3幢1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奉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世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