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41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被告李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所指定的期间仍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故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曲宪志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