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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51号

曾莉与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莉,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51号原告曾莉。委托代理人胡胜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浩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浩森。

原告曾莉诉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志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胜华、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森、委托代理人肖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莉诉称:2013年至2014年8月,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4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致函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借款肆佰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偿还本金80万元。余下320万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招商银行业务受理回单。拟证明原告借钱给被告的事实证据二、2014年8月8日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三、欠款对帐函。拟证明被告至2014年12月31日欠本金400万元,利息851748元,2015年1月26日偿还本金80万元;证据四、承诺书。拟证明被告李浩森承诺还款。

被告对上述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承认欠款属实,同时辩称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立即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曾莉依口头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2014年8月8日原告曾莉与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约定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公司周转,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中载明:“今借到曾莉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息2.5%,即每月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叁个月,即自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先扣3个月利息,到期还本金贰佰万元)”同日原告曾莉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185万元。后因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被告无力偿还借款。2014年12月31日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向原告曾莉出具欠款对帐函,自认合计欠本息485174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以银行卡卡卡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8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而成讼。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曾莉与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原告被告之间设立了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依约还款,现被告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曾莉诉请支持的欠款数额,其主张应为400万元,经查2014年8月8日的借款,虽双方约定数额为200万元,但实际交付时,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15万元,实际出借金额应为185万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李浩森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作为自然人的被告李浩森应当对该借款负有偿还责任,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欠原告曾莉借款305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理应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欠原告曾莉借款305万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清。

二、驳回原告曾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曾莉负担760元,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负担1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