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白金莲,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白国庆,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白金莲申请执行白国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国庆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