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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44-1号

刘海与黎国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黎国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居民。被执行人黎国海,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黎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