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26号原告刘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居民。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马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友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