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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99号

杨某某与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9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苗建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