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9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苗建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铭 来自: